驾驶证逾期未换出车祸 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法院判了

1月30日消息,如果自己没及时更换驾驶证导致过期了,期间又正好发生了交通事故,保险公司能以此拒赔吗?山东高法日前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。

驾驶证逾期未换出车祸 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法院判了

据介绍,去年3月份,韦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与杨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,造成杨某受伤,构成十级伤残,韦某被判全责。

事发时,韦某的驾驶证确已超过有效期数月,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。事故发生后,除了韦某先行向杨某垫付医疗费4000元外,韦某和保险公司未支付和赔偿其他费用,杨某将韦某及保险公司一同起诉,要求赔偿。

庭审中,保险公司辩称,其认可事故责任认定,但不同意由公司承担保险责任,理由是韦某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过期,韦某在未依法换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,属于“无证驾驶”。

韦某与保险公司亲自签订了《交强险投保提示书》,保险公司已在提示书中用加黑加粗字体告知了交强险免责条款,免责条款约定“投保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,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”。韦某是在完全知晓免责条款的法律后果后投保了交强险。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驾驶证过期是否构成保险公司法定的免责事由。首先,“过期”不等于“无证”,因果关系是关键。驾驶证超过有效期,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“无证驾驶”。

本案中,韦某的驾驶证系逾期一年内未审验,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,并非“无证驾驶”,且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亦未认定韦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属“无证驾驶”。

其次,交强险赔付具有法定性与优先性。交强险的赔付是法定义务,优先于保险合同约定。

因此,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。即使驾驶员存在过错,保险公司也须依法先向受害人赔付。

最后,保险公司追偿权与对外赔付义务分离。虽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,有权向侵权人(即有过错的驾驶员)追偿,但这属于保险公司与侵权人之间的内部追偿关系,绝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对受害人履行法定赔付义务的“挡箭牌”。

综上,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某损失共计167900元。同时,为减轻当事人诉累,判令保险公司在赔付款中直接返还韦某先前垫付的4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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